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中韩两国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关系,以及韩国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能否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被申请人尹某某主张,中国法院曾有不予认可韩国法院判决的先例,故中韩之间不适用互惠原则;同时,其声称对韩国诉讼不知情,韩国法院以公示送达方式作出缺席判决程序不合法。申请人崔某某则主张,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早在1999年即已承认中国山东潍坊中院的民事判决,中韩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互惠关系。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尹某某向申请人崔某某借款8000万韩元。2017年,崔某某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起诉尹某某。同年7月20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2017甲单15740号判决,判令尹某某向崔某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尹某某承担。该判决于2017年7月28日送达尹某某(公示送达),并于2017年8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尹某某长期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且其主要财产位于中国,崔某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韩国法院判决。尹某某辩称,8000万韩元系刑事诉讼中认定的投资资金而非借款,其对韩国判决不知情,韩国法院在其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程序不合法;此外,其主张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曾作出不予认可韩国法院判决的裁定,故中韩两国不适用互惠原则,青岛中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另查明,韩国首尔地方法院于1999年11月5日在99甲合26523号信用证货款案件判决书中,适用互惠原则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潍经字初219号民事判决,并依据该生效判决内容对案件进行了裁判。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鲁02协外认6号民事裁定,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2017甲单(GADAN)15740号民事判决。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系中国法院首起依照互惠原则认可韩国法院商事判决效力的案件。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是涉外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典型案件,其裁判对于中韩两国之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具有里程碑意义。以下从几个层面进行解读:
关于管辖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原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尹某某十年前即来到中国,其经常居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关于互惠原则的适用。中国与韩国之间并未缔结或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因此本案应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原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依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5号进一步阐明,互惠原则是国际私法中平等互利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互惠原则限定为必须是相关外国法院对我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先行承认和执行;如果相关外国法院已有对我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先例,自然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事实互惠关系。韩国首尔地方法院于1999年即已承认中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这一事实充分证明韩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已确立了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司法惯例。基于此,青岛中院认定中韩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据此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程序抗辩。被申请人主张其对韩国诉讼不知情、判决系缺席作出、程序不合法。对此,法院认为,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判决书中载明该判决系依据韩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公示送达”,申请人亦出示了经公证认证的韩国法院出具的已送达及判决已生效的证据,经质证后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8000万韩元系投资资金而非借款的实体争议,法院明确指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中,关于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不在审查范围之内,法院仅审查该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通过司法实践确认了中韩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打破了此前两国之间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的僵局。此后,中国法院可以依据互惠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这为涉及中韩两国的跨境债权债务纠纷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有利于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对于在韩国有判决需要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当事人而言,本案提供了清晰的路径指引:需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判决书正本及生效证明等材料,并注意证明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