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参数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以及串通投标罪与受贿罪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2000年9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琼任湖南省某县中医医院院长。2016年8月,周某斌向李某琼推销核磁共振设备并承诺给予好处费。李某琼遂让周某斌找三家公司参与围标,并根据周某斌提供的设备参数,安排招投标代理公司“量身定做”招投标公告。2017年2月,周某斌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两家企业围标并中标,合同标的额823万元。事后,周某斌送给李某琼现金35万元。另查明,李某琼还受贿856万余元、诈骗844万余元。
裁判结果: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琼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二万元。宣判后未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处罚。《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二十条禁止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李某琼为周某斌“量身定做”招标参数,本质是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投标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合同标的额823万元已达到“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立案追诉标准,构成串通投标罪。
本案难点在于串通投标罪与受贿罪的关系。辩护观点可能主张二者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但法院认定应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答疑意见指出:串通投标行为与受贿行为虽存在交织但不必然牵连,受贿并非串通投标的必要手段,两罪在行为模式、侵害法益、社会危害等方面均不同,应分别评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数罪并罚。串通投标本质是滥用职权,应遵循上述规定。本案裁判要旨明确: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通过定制招标参数等方式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以串通投标罪论处;串通投标罪与受贿罪不属于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