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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诺“买房送学区”落空,购房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

Post:2026年05月14日    Views:380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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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房地产公司在售楼过程中作出的“买房可让孩子就读某县实验小学”的承诺,是否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即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若该承诺未能实现,买方是否有权以此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

基本案情:2019年,傅某甲、傅某乙向某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前房地产公司通过宣传语“6月前买房,9月可入学”及销售员口头承诺,明确告知傅某甲、傅某乙的外孙可就读某县实验小学。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傅某甲、傅某乙支付购房款121万元及相关税费、装修费等共计约135万元。购房后,房地产公司告知无法入读该校。傅某甲、傅某乙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学区问题并非合同条款约定内容,仅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93600元,驳回解除合同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等款项共135万元并赔偿其他损失20000元及利息,同时傅某甲、傅某乙将房屋过户登记回房地产公司名下。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本案的难点在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通常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而非合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若出卖人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且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视为要约,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承诺“买房可入读某实验小学”内容清楚、确定,傅某甲、傅某乙基于该承诺签订合同,该承诺已构成要约,房地产公司未能兑现即构成违约。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适用1999年版本)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傅某甲、傅某乙购房的主要目的系为外孙入学,该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解除权成立。律师提醒,购房者应对开发商作出的学区等关键承诺保留书面或录音等证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开发商则应审慎宣传,避免因无法兑现具体承诺而承担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的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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