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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因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无效

Post:2026年05月14日    Views:341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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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从而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实践中,装饰装修合同虽涉及工程施工,但其是否等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存在认识分歧。本案中,原受理法院曾以存在协议管辖为由移送案件,受移送法院则认为移送不当,双方高级法院协商未果,最终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凸显了该类纠纷管辖规则的难点与争议。

基本案情:2014年2月,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名义与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签订《汉某芜湖体验店展厅设计规划、装修装饰合同》,约定由北京某公司承接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的展厅装修工程。合同履行后,上海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价款。北京某公司遂向工程所在地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镜湖区法院认为合同中有协议管辖条款,于2019年2月14日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辖93号民事裁定,明确本案应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最高法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情形,案涉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本案裁判明确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33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且该条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以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延伸,其涉及的施工行为、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争议与不动产本身紧密相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统一裁判。本案中,尽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协议管辖,但因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归于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当事人容易误以为装饰装修合同属于普通合同纠纷而随意约定管辖法院,本案的裁判规则起到了明确的指引作用:凡涉及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施工的合同纠纷,均应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律师提示,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应直接约定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避免约定其他地点导致条款无效、增加程序成本。此外,该裁判规则同样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只要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装饰装修活动,均受不动产专属管辖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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