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1.学员因健康与家庭客观原因未上课,能否解除预付式舞蹈培训合同并退费。
2.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唯一股东公司是否承担连带退款责任。
3.“概不退费”等格式条款是否有效,退费金额与利息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与结果
原告张某于2024年10月16日在武汉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报名“流行舞二阶”课程,全额支付了教育培训费,付款显示商户为湖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票由晓谷光公司开具。原告因家人生病、自身腰肌劳损加重,付款后未参加任何课程。2025年8月申请退费遭长期拖延,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全款并支付利息,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两被告连带退还原告大部分培训费用,原告放弃利息等其他诉求,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一、本案难点与焦点破解
1.人身属性服务合同不得强制履行
舞蹈培训依赖学员身体条件与时间配合,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学员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时,有权解除合同,机构不得以“概不退费”拒绝。
2.一人股东公司连带还款责任成立
湖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武汉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且实际收款,两公司存在财务与经营混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举证责任在被告方,被告未举证,故应连带退款。
3.预付式消费“不退不换”格式条款无效
案涉合同属预付式消费,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排除消费者退款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原告未实际消费,有权主张退还未使用费用。
二、相关裁判规则
1.教育培训/预付式服务合同,未实际消费部分应予退还,不得强制履行。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经缴费概不退还”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4.学员因自身客观原因解除,可酌情扣减机构合理成本,不得全额拒付。
三、问题延伸与维权建议
1.报名与付款必做事项
核对合同主体、收款账户、开票单位是否一致;保留合同、转账记录、发票、沟通记录、病历/家庭变故等客观证据。
2.退费沟通要点
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费用;机构拒退时,向12315投诉或直接起诉,主张合同解除、退还预付款、赔偿利息损失。
3.股东与经营者风险提示
一人公司须规范财务、独立核算、保留审计资料,避免财产混同导致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