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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大额财产赠与:千万房产99%份额赠妻后闪离,法院突破登记表象判归属——典型婚内房产赠与纠纷案例

Post:2026年03月23日    Views:708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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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  物权登记与婚姻家庭财产约定的冲突:房产证明确记载李琳享有案涉千万房产99%的产权份额,该登记效力是否绝对优先,能否直接作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的依据;2.  婚内房产赠与的性质认定:刘亮将99%房产份额赠与李琳的行为,属于普通赠与还是附婚姻存续目的的特殊赠与,能否适用一般赠与合同规则;3.  财产分割的公平性考量:闪婚闪离、双方对房产无实质贡献差异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兼顾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4.  裁判规则的适用:案件一审时相关司法解释尚未生效,如何在民法典现有框架内,结合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价值导向作出裁判。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36岁、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且离异带女的李琳,与23岁、刚退伍不久的刘亮因搭乘顺风车相识,相识1个月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登记结婚,从相识到领证仅10个月,双方父母未见面、未举办婚礼,婚后初期亦未共同生活。

刘亮父母为普通职工,其老宅拆迁分得两套房屋,其中一套价值近千万元的房产登记在刘亮与父母名下,为全家居所。婚后,李琳以女儿入学需迁户口为由,要求在该房产中占有份额。刘亮为表忠心,以“避免继承遗产税”为由劝服父母,于2019年7月13日将该房产全部产权赠与自己;四天后,刘亮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琳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将99%产权份额登记在李琳名下,自己仅保留1%,刘亮庭审中称该行为系一时冲动、未及深思。

2019年底,双方在外租房共同生活,仅6个月后便分居。李琳首次起诉离婚时,因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被法院驳回;一年后,李琳再次起诉,刘亮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两次离婚诉讼中,李琳均未提及财产分割。离婚后不到半年,李琳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第三次将刘亮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该千万房产。

裁判结果

1.  一审判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需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审理认为,应刺破物权登记表象,回归法律本质,刘亮的赠与系附婚姻存续目的的特殊赠与,无书面财产约定,不能以登记比例作为分割依据,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婚姻存续时长、双方贡献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2.  终审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3月31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正式施行,其第五条第二款为该案裁判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进一步印证了一审判决的合理性。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一、难点焦点解析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物权登记的形式效力”与“婚姻家庭财产的实质公平”如何平衡。实践中,很多人存在“房产证登记谁的名字,财产就归谁”的认知误区,本案明确打破了这一误区——不动产物权登记虽具有公示效力,但夫妻财产关系属于《民法典》第209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情形,应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不能仅凭登记表象认定产权归属。

另一大难点是婚内大额赠与的性质界定。李琳主张该99%份额系刘亮自愿赠与且已完成登记,应适用普通赠与规则,无权撤销;但从案件事实来看,刘亮的赠与行为并非单纯的无偿赠与,而是基于对婚姻长久存续的期待,属于附目的的特殊赠与,与普通商事赠与有本质区别,不能脱离婚姻关系单独评价,这也是法院未支持李琳全部诉讼请求的核心原因。此外,李琳在两次离婚诉讼中均回避财产分割,离婚后单独起诉,其行为虽不违法,但结合其房地产从业背景、双方年龄与社会经验差异,进一步印证了赠与目的落空的合理性,也成为法院考量公平性的重要因素。

二、相关裁判规则

1.  物权登记与夫妻财产约定的衔接规则:《民法典》第209条、第220条明确,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表征而非唯一依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夫妻财产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1065条),无书面约定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充分协商的,不能以物权登记比例推定财产约定效力。

2.  婚内房产赠与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自有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就房产分割协商不成,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赠与目的、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贡献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该规则为本案终审提供了明确依据,也为类案裁判划定了标准。

3.  公平原则的适用规则:婚姻家庭纠纷中,财产分割需兼顾实质公平,法院会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婚姻存续时长、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社会经验差异等因素,避免因形式上的登记或一时冲动的赠与,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同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坚守婚姻的情感本质。

三、问题延伸分析

1.  婚内大额财产赠与的风险提示:本案警示,夫妻间大额财产(尤其是房产)赠与,不能仅凭口头约定或一时冲动办理登记,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赠与目的、附加条件(如婚姻存续期限)、撤销情形等,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同时,赠与涉及父母财产的,需征得父母同意并留存相关证据,防止因擅自处分父母财产引发家庭矛盾。

2.  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技巧与注意事项:离婚时,双方应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避免像本案中李琳那样,先离婚再单独起诉分割财产,既增加诉讼成本,也可能因“规避财产分割”的行为,影响法院对其诉求的考量。此外,主张财产权利的一方,需提供书面约定、出资证明、赠与协议等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3.  类案延伸适用:本案的裁判思路不仅适用于房产赠与,对于婚内大额现金、车辆、股权等财产的无偿给予,若未明确约定,均应认定为附婚姻存续目的的特殊赠与,若婚姻快速破裂、赠与目的落空,法院可参照本案规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清算与分割。这一思路与德国、法国等域外相关制度的立法初衷一致,既符合我国民法典的价值导向,也兼顾了法理与情理。

4.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本案一审时,相关司法解释尚未生效,但法院吸收了其征求意见稿的价值导向,在民法典现有框架内作出前瞻性裁判,体现了“法律原则优先”的审判思路。对于类似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受理、施行后审结的案件,可参照该规则处理,确保裁判的一致性与公平性。

综上,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婚内房产赠与并非绝对有效,需结合婚姻本质与实质公平综合判断”,既打破了物权登记的绝对化认知,也为打击借婚姻敛财、倡导正确婚恋观提供了重要示范,对同类婚内财产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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