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要“防止大型企业凭借优势地位‘以大欺小’”,并指出各级法院已通过落实相关司法解释,审结了大量案件,帮助中小企业收回账款。这一表态直击当前市场交易中的痛点,揭示了部分大型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不公平合同条款转嫁风险、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的现象。本文将结合相关法规与案例,剖析这一现状,并为中小企业提供清晰的权益保护与救济指引。
一、 现状:优势地位下的“霸王条款”
在商业实践中,一些大型企业利用其在资金、渠道和市场规模上的绝对优势,在缔约时迫使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接受一系列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这类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未经实质协商,其核心目的在于单方面规避或转移自身风险,加重中小企业的负担。
其中最典型的当属“背靠背”付款条款。即大型企业约定,其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前提是收到其上游(第三方)的款项。这实质上将本应由大型企业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和资金周转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了中小企业。实践中,这常导致中小企业“活干了、款难回”,甚至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此外,不合理的漫长付款周期、单方面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过度苛刻的违约金条款、将审计结果作为单方结算依据等,也都是常见的“霸王条款”形式。
二、 法律依据:构筑公平交易的法治防线
面对上述问题,我国已构建起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否定不公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武器。
首先,是专门针对款项支付的行政法规。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禁止大型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该条例还规定了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付款期限原则,并禁止设置不合理的付款条件。这为认定“背靠背”等条款的违法性提供了直接依据。
其次,是民法典关于合同公平性的基础性规定。 《民法典》确立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免责、减责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更重要的是,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为司法实践中否定各类“霸王条款”的效力提供了核心裁判准则。
最后,是最高法的专项司法批复。 针对实践中争议巨大的“背靠背”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发布了专项批复,明确指出该类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认定为无效。该批复不仅统一了裁判尺度,还进一步指导法院在条款无效后,应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避免了“无效即无解”的困境。这正是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所强调的、已直接帮助中小企业收回巨额账款的司法政策。
三、 救济路径:从私下协商到司法诉讼
当中小企业已经签订或面临不公平合同时,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依据,通过以下路径寻求救济:
1. 协商与调解:首先可尝试与大型企业沟通,指出相关条款的法律风险及可能无效的后果,争取变更合同。同时,可以依托行业协会、商会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例如,在江汉法院审理的一起技术公司诉大型设计企业的案件中,法官正是通过积极组织调解,向大企业释明最高法批复的效力,最终促成了双方和解,确定了合理的付款方案。
2. 行政投诉:中小企业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部门进行投诉。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部门有权对拖欠款项的大型企业进行函询、约谈、督办通报。通过行政介入施加压力,是效率较高的非诉解决方式。
3. 民事诉讼:这是最根本的司法救济途径。中小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并判令大型企业支付欠款、承担违约责任。前述最高法批复为这类诉讼提供了明确的胜诉预期。实践中,已有大量案例支持中小企业诉求。例如,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确认定“背靠背”条款“明显有失公允”,并最终依据《批复》促成纠纷解决,保障了中小企业的获款权。
四、 对策建议:事前防范与事后应对并举
为从根本上扭转劣势地位,中小企业应树立强烈的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做到主动防御。
在合同签订之前,律师的作用是预防性的、增值的。请专业律师仔细审查合同,特别是付款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对“背靠背”、无限期付款等条款要坚决提出异议。在沟通中,保留好所有谈判记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以证明相关条款是对方提供的、未予协商的格式条款。同时,主动向对方明示自身的中小企业身份,这是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特别保护规定的前提。
在纠纷发生后,由专业律师指导,敢于并善于“用法律”。 全面收集并整理合同、履约凭证(如发货单、验收单)、催款记录等证据。专业律师评估条款效力与诉讼风险。优先选择通过投诉或调解等成本较低的方式解决;若无法解决,则应果断提起诉讼,并可在律师指导下,主动向法院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最高法《批复》以及《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明确主张自身权利。
中小企业要重视专业律师作用,形成长期的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标准的合同审核流程、履约管理制度,并为企业高管和业务人员进行法律风险培训,提升团队整体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合规意识。律师可以跟踪司法动态。法律环境不断变化,专业律师能及时向企业解读像最高法新闻发布会这样的最新司法动向和典型案例,让企业提前了解裁判趋势,调整经营策略。
对于监管与司法部门而言, 应持续加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最高法《批复》的宣传与执行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指导案例、开展专项督查、畅通投诉渠道等方式,形成遏制“以大欺小”行为的长效机制,将“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落到实处。
最高法“防止以大欺小”的强音,标志着司法力量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介入市场交易秩序的矫正。这不仅是维护个别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措,更是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关键一步。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法律已筑起坚实的后盾。唯有熟知规则、敢于亮剑、善于维权,借助律师的专业力量,才能在面对不公平条款时,有效捍卫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最终实现与大企业的健康、公平、共赢合作。
面对大型企业的霸王条款,维护中小企业权益,帮助中小企业清收欠款,湖北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