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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变了?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8日    阅读次数:301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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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第7条和第9条提及与正当防卫相关的内容,引发热议。有评论称,这两条新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完全废止了“唯结果论”和“谁受伤谁有理”。

但数位法学专家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中有关正当防卫的内容,与两高一部于2020年对正当防卫的解释并无二致,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在轻伤害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成为刑事案件中占比最高的案件的当下,其为轻伤害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更加详尽的司法办案参考。

避免“唯结果论”

“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近日发布的《指导意见》的第9条明确指出这一点,并对正当防卫做出详细界定。

《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

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指导意见》也要求必须进行准确的判断,“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同时,《指导意见》第7条也指出,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在依法认定环节,《指导意见》强调要区分罪与非罪,并特别强调不能以伤害结果作为评定罪与非罪的标准,确实是一大亮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时延安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指导意见》第9条着重就正当防卫和互殴型故意伤害进行了区分,将一些看起来具有互殴特征的防卫行为甄别出来,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更为准确的区分标准。

“在实践中,互殴型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缺乏界限。”时延安说,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性质判断时存在机械武断的判断思路,只要存在互殴行为,不问起因和过程,常常“唯结果”以故意伤害论处。

不过,他和阮齐林都认为,《指导意见》中有关正当防卫的内容并没有超越刑法第20条的规定,和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20年解释”)第9条中对正当防卫的解释是一致的。

时延安认为,《指导意见》重申“2020年解释”的意义,主要是提醒一线办案人员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应注意充分认识两者的不同。而在阮齐林看来,《指导意见》的意义在于,引入正当防卫的相关条文,以对轻伤害案件的依法认定和妥善处理作出更详细的指导。

近些年轻伤害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21年法院判处的刑事案件中,84.6%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

阮齐林指出,轻刑案件往往纠纷不断、善后困难,经常引发申诉和上访,“总体来说,《指导意见》的发布,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此次《指导意见》的重点虽在轻伤害案,但却引发了社会对正当防卫的又一次热议。这些年来,正当防卫一直都是舆论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关于何为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分析普遍认为,虽然我国拥有对防卫人有利的立法,但正当防卫在司法适用上却一直偏向“保守”。司法实践中,往往“谁闹谁有理”,以死伤结果来定责,导致一些本应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被判定为不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也有人称正当防卫权是“沉睡条款”。

近年来,涉正当防卫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也推动这一条款逐步被“激活”。

2009年的邓玉娇案是较早引发舆论轰动的正当防卫案件。当年5月10日,在湖北恩施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做服务员的邓玉娇,遇到了时任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黄德智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玉娇严词拒绝后,摆脱黄的拉扯,离开包房。黄随后闯入邓玉娇休息室,与闻声赶来的邓贵大一起纠缠、辱骂,并不断拿出一叠人民币甩向邓玉娇进行侮辱。邓玉娇在两次试图离开房间被阻后朝邓贵大乱蹬,邓被踢开后企图再次逼近,邓玉娇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而黄则为轻伤。案发后邓玉娇立马投案自首。案件审理几经波折,起初审判为防卫过当。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终,邓玉娇免予刑罚无罪释放。

次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提出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包括邓玉娇案在内的一系列热点案件被写进白皮书。最高人民法院称邓玉娇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时有评论称,这昭示着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时代的到来。

时隔九年,发生在江苏昆山的一起反杀案再次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18年8月27日晚,一辆宝马车和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产生争执后,宝马车主刘海龙从车内拿出刀追砍电动车车主于海明,连续击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追砍过程中刀不慎掉落,于海明抢到砍刀,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逃离后倒在绿化带中,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几经波折,最后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当年12月,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具体阐释了一般防卫、特殊防卫与防卫过当在认定中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于海明案入选。

最高检认为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同时肯定防卫人以对等或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质的侵害行为,仍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另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是赵宇案。同样是2018年,12月26日晚,赵宇下楼见李某正在殴打邹某,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赵宇和李某一同倒地。两人起身后,李某打了赵宇两拳,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接着上前打了李某两拳,并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脚。李某被踢中腹部后横结肠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后来,两高一部发布“2020年解释”,赵宇案成为七个典型案例之一。

“2020年解释”在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首先就是要把防卫人当成普通人、立足防卫人心理,其次应矫正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最后是要为正当防卫进行适当“松绑”。

时延安表示,最近十多年正当防卫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与互联网的普及、自媒体的快速发展有关。这个阶段可以从“邓玉娇案”开始,到“于海明案”等案件达到高点。“2020年解释”的出台与这一背景高度相关,其目的就是正确看待正当防卫问题,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防止将正当防卫行为错误认定为犯罪。

在他看来,目前围绕正当防卫认定仍然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防卫限度和防卫时间,尤其是事后防卫的认定。

不过,他认为,仅仅靠自上而下的司法解释还不够,还需要积极促使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全面客观分析案件,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当然,更应该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不要将不合理诉求产生的压力让具体办案人员承担”。

作者: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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