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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自杀留下三份字条遗嘱效力问题,160万财产给妹妹了?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7日    阅读次数:291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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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对不起,我走了。”

“妹,对不起,我走了。”

“对不起,我走了,身体得了不治之症。”

“因为得了不治之症,所以先走一步,对不起!我很累,我很难受!我的全部遗产留给我妹。”

在留下以上三份字条后王先生自杀身亡,留给了家人无尽的悲痛。

然而,就是这三份字条却也成了家人矛盾的开端,家人甚至为此对簿公堂。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怪事:

丈夫自杀身亡,银行卡余额凭空消失

王先生过世后,留下了一对孤儿寡母,就是遗孀夏女士和幼子王某。还沉浸在悲痛中的夏女士发现,丈夫名下银行卡里的160多万元,居然被小姑子王小妹全部转走,随后王小妹又将这笔钱转给了自己母亲。

于是,夏女士连忙向对方讨要,却被断然拒绝。对此,王小妹却说:“钱是我哥留给我的,那三张字条就是遗嘱!”

无奈之下,夏女士将小姑子连带公婆告上了法庭,她起诉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遗产部分。

判决:

字条不算自书遗嘱,遗产应当依法分割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王小妹主张王先生生前所书写的材料系遗嘱,王先生将遗产赠与自己,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王先生自行书写的上述三份字条均无落款时间,欠缺“注明年、月、日”的必备条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是王先生的遗嘱,王小妹的主张其获得遗赠的主张,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王先生名下银行卡的钱、理财基金余额、车辆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以上财产共计人民币190万余元,其中50%计属于夏女士的个人财产,其余50%属于遗产,应由夏女士、幼子王某与王先生父母二人共同继承,四人各分得王先生遗产四分之一。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车辆归夏女士所有;被告三人应共同支付给原告夏女士合计100余万元;原告王某分得23万余元;驳回原告夏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字条为何不能认定为遗嘱?

法官说,“中年丧偶、少年丧父”乃人生之不幸,但随着被继承人的王先生死亡,原告夏女士及其幼子正在经历上述之不幸,而更不幸的是被继承人王先生名下银行卡的160多万元被死者的妹妹以持有“遗嘱”为由直接转走,之后转入被继承人的母亲名下,让原告孤儿寡母陷入生活的困难之中。

被继承人王先生虽留有关于其财产归妹妹所有及交代妹妹照顾父母等后事的字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王先生未书写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原告夏女士及其子、被继承人的父母各得四分之一份额。

本案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卡的钱及其他车辆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50%计90余万元属于夏女士的个人财产,其余90余万元属于遗产,由四个继承人均分,孤儿寡母终拿回属于自己的100多万元。

来源:海峡导报 原题:丈夫自杀身亡,160多万银行卡余额凭空“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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