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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遗嘱”若忘了这些,可能无效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9日    阅读次数:257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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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录音遗嘱”升级为“录音录像遗嘱”,作为一种更为简单、方便、直观的形式,“录音录像遗嘱”正在被广泛使用。但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则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除了遗嘱一般的形式要件,今天随着青小法一起来了解订立“录音录像遗嘱”需要注意哪些特别问题。

根据《民法典》1137条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仅立遗嘱人自己通过自拍订立的遗嘱并非法定的遗嘱订立形式。若立遗嘱人希望自己独立订立,可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进行,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除此之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民法典》1137条在见证人的确认方式方面,规定了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结合“录音录像遗嘱”需要2名见证人的规定,因此,录音录像中需至少记录2名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否则将被视为无效遗嘱。

遗嘱所记录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记录日期不全的遗嘱是无法被法律所认可的,将被作为无效遗嘱对待。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另行在遗嘱载体或封存材料上签名并标注日期不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

法律要求见证人需全程参与“录音录像遗嘱”的订立,见证人需亲自在场。若见证人委托他人代为见证,则受托人为遗嘱的见证人。

(1)拍摄前,需将镜头焦距对好,画面不能模糊。

(2)立遗嘱人、见证人的上半身、全身影像应在镜头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脸部图像需要清晰呈现。订立遗嘱时的全部环境场景也应有所体现。

(3)拍摄视频需保证完整性,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期间不要关机、不要暂停,当设备出现故障或拍摄中断时,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录音录像经过拼接、剪辑后,效力将会受到影响。

撰稿 | 郑 妮 上海青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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