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跑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诉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1日    阅读次数:3445    复制链接   
分享到:

江西上饶的俞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转账支付帮助,转账数额达208.9万余元,其从中获利1280元。其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1月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起诉书显示,2020年12月20日左右,俞某乙(已判刑)打电话给俞某甲,说她的银行卡被冻结了,想借俞某甲的银行卡用于“跑分”(即赌博网站转账),并答应每张卡每天给80元好处费,俞某甲同意。

22日,俞某乙带了2名男青年到俞某甲家中,俞某甲把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交给俞某乙,俞某乙转交给2名男青年,然后由2名男青年在现场“跑分”。第二天,俞某甲办理了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上饶银行卡,交给俞某乙。后俞某甲的农业银行卡、上饶银行卡被冻结,俞某甲又提供了一张建设银行卡给俞某乙。

经查,俞某甲的其中一张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259091.51元;邮政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1679210元,涉及全国2起诈骗案;上饶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50999元;建设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100035.8元。四张银行卡合计流入不明资金2089336.31元,俞某甲获利1280元。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为了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转账支付帮助,转账数额2089336.3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甲具有坦白、初犯、退缴非法所得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上一篇:武汉市确立一级人民政府复议制度,武汉市行政复议管辖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下一篇:招聘存在漏洞,多家中小微企业疑掉入“求职者”欺诈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