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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这个笔记的真伪鉴定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8日    阅读次数:216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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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和建劳务公司承包施工德隆公司某项目,双方签订合同,对项目承包范围、工期、施工方式、劳务总价做了详细约定,和建劳务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后退场。本来一桩好好的生意,却因结算付款牵扯出了烦心事。

2019年7月双方结算后,建设单位提出需要对承包的食堂、宿舍楼排水沟、散水、室外抹灰填土等后续收尾工程进行补充施工,以尽快达到使用条件,而此时和建劳务公司已撤场另行承揽工程,故未能按照德隆公司要求进行后续施工。和建劳务公司向德隆公司索要工程款,几经协商,德隆公司同意支付和建劳务公司剩余尾款,退还约定的增值税款,以及部分合同外施工的增项工程款。然而,当德隆公司拿出2019年7月4日双方之间的结算单计算付款时,和建劳务公司却提出该结算单并非真实的结算单,其上和建劳务公司代理人张某某的签名虚假,单据上记载的排水沟、回填土等并非承包范围,未完成施工部分数额远小于结算单。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和建劳务公司提出起诉。

法院审理

经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争议焦点为结算单中张某某的签字是否真实,如是真实签名,则应当按照结算单扣除记载的未完工程费用71579.44元及周转材料损耗费用15590元;如签名不真,则需对结算单扣除项目另行确定数额。审理中,和建公司仅认可将散水抹面、部分台阶作为未施工项进行扣除,款项合计15532元。由于后续施工已由德隆公司另行完成,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对结算单中张某某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张某某的签名不真实。一审法院遂按照和建劳务公司自认扣除项及其余查明事实进行折算后,判决德隆公司支付和建劳务公司各项费用共计233733.96元。德隆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中,德隆公司申请某司法鉴定所专家出庭提供专家意见。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二审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云法庭审理本案,线上组织双方听取专家证人对原司法鉴定结论的意见。该鉴定专家认为,被检验字迹的鉴定缺少鉴定人当场提取的实验样本,鉴定程序不合法;该次鉴定的实验样本系接收鉴定后张某某书写,有可能存在伪装书写;鉴定检材的比对需要慢速书写的真体字签名,而用于比对的实验样本除一份外其余四份均为快速书写的连笔签名,比对性不强;检验字迹与实验样本存在多处起、折笔迹的符合性,鉴定意见书虽然表明存在相似处,但未排除相似性的原因做出合理解释,仅总体性解释了存在不同之处即认为非同一人笔迹,鉴定结论并不客观。面对可疑的笔迹,德隆公司当庭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这样一起悬疑案件,如采信一审鉴定结论,则存在如何重新确定未完工程价款的问题,而现实条件不具备可行性;如重新鉴定笔迹真伪,则由于痕迹鉴定学的专门性和复杂性,往往会导致重启司法鉴定后案件判决延迟,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有不同鉴定结果,则更加难于采信和判断。面临两难选择,法官另辟蹊径,分别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议数额、可能存在的结果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当事双方陈述观点,为其分析不同结果和纠纷存在的症结。最终,在了解诉讼风险,平衡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德隆公司向和建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各项折抵退款费用共计195000元,并由双方各自分担了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官释法

司法鉴定是诉讼案件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科学手段。鉴定人通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勘查,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庭提供鉴别和判断。常见的司法鉴定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本案笔迹鉴定即为物证痕迹鉴定分类中常见的一种。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能够在笔迹中得到反映,科学技术可以较为准确地分析文件字迹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而司法鉴定过程中,受制于客观条件,如:笔迹物证与样本笔迹是否清晰,采集是否客观真实,有无伪装或其他因素的介入,鉴定技术及判断是否客观等因素,鉴定结论也会出现瑕疵或偏差。在本案证据的审查中,法官发现存在的疑点,一是双方合作良好,对结算项目及部分扣减事实均认可;二是一审委托鉴定时对鉴定样本检材的提取存在瑕疵,比对样本仅一份具有实验意义,但存在被鉴定人伪装笔迹的可能性;三是鉴定结论存疑,样本分析比对时仅讨论了书写的快慢和运笔的不同,而对起笔特征,撇捺及转折存在的相似性未做分析,故该份鉴定意见存在客观性不强的瑕疵。如果启动重新鉴定,则存在时间拖延、结果不确定、矛盾激化等情况,显然对于法律关系单一,争议不大,结算付款有良好的预期的本案而言,追求结算单签名真伪并非最好选择。法官正是准确把握了总体案情、证据瑕疵、当事人心理,恰当运用调解的方法,精准施策,有效化解了争议,促使当事人达成谅解。

法官提示

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调解方法是最有效的沟通技巧。在当期疫情未消,经济运行还存在不确定性及行业性压力的情况下,保市场主体、保稳定、保基本民生显得尤为重要。在涉企业纠纷案件中引导当事人诚信经营、合理诉讼,准确预判和降低风险是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的正确理念,也是司法为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在此,法官提示:诉讼存在风险,预期不能过高;合理主张权利,莫贪不当利益;适法恰如其分,取和调解协商;诚信互谅互让,公平信誉为先。

供稿:周昊  天水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可疑的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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