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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继承人能否获得部分遗产份额?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8日    阅读次数:201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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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侄媳照顾老人多年没有继承人身份仍获60%遗产(主题)

法官认为:好心人应当得到精神与物质上的鼓励和褒奖(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李国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继承案件,二审予以维持原审判决,超出了大多数人的认知:唯一的继承人,只分得40%的遗产。那么,剩下60%的遗产分给谁了呢?

【案情回顾】

周老先生家住江津,终身未婚,无子女,生前也未立遗嘱,主要靠养老保险维持生活。他去世后,留下一套因征地拆迁获得的安置房。

周老先生有一个同胞哥哥,早在1959年便参军入伍,退役后定居甘肃生活至今。他们的父母及另外3名同胞兄弟姊妹均先于两人去世,周老先生过世后,其兄便成为他唯一法定继承人。

张女士是周老先生另一位兄弟的儿媳。2004年至2014年间,周老先生一直与张女士及其家人共同居住生活,张女士还出资将周老先生的安置房进行了装修。

2014年后,周老先生独自生活在安置房内。

2021年,70岁的周老先生因病去世,张女士一家为其料理后事。

天有不测风云,同年,张女士的配偶也就是周老先生的侄儿也意外去世。令张女士没想到的是,2021年6月,周老先生的哥哥通过公证文书,并以继承方式,将周老先生生前的安置房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为此,张女士告上法院,请求分割房产。

【庭审过程】

法庭上,张女士表示,自己待周老先生如父,并承担其丧葬事宜,周老先生留下的房子理应归自己。

周老先生的哥哥却说,弟弟生前没有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谁都无权分割这套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无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积极对需要他人赡养的老年人给予关心照料,不仅应当得到道德上的鼓励和褒奖,更应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其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且根据具体情况继承份额可以超过法定继承人。

【审理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法院作出判决:综合张女士与被继承人周兄之间的扶养关系程度、遗产情况及周兄的具体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张女士分得案涉房屋60%的份额,周兄分得案涉房屋40%的份额。

一审宣判后,周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审法院承办法官认为,被继承人周老先生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周兄作为周老先生的同胞哥哥,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遗产。周兄虽系唯一法定继承人,但其自1965年开始,即在外地居住生活,未对周老先生进行必要的照料,亦未参与其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张女士作为周老先生的侄儿媳妇,虽然不是其法定继承人,但对周老先生予以照料,出资为其房屋进行装修,积极处理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请求分割周老先生的遗产。

“法院的判例,无外乎法理和情理!重在社会效应,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说,法官没有简单的依据法条,进行机械的判案。而是根据案情客观的是非曲直,做出了合乎情理法理的公正判决,有利于倡导传统的社会伦理以及引导社会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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