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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房产上可能新增了这项权利“居住权”,卖方买房租房时要特别注意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0日    阅读次数:316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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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部分创设了“居住权”这种新的房产权利,包括居住权的设立、登记、注销、消灭等内容,以下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问:我该如何办理居住权?

1. 如果您与房主签订了居住权合同,您必须与房主双方一起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2. 如果房主遗嘱约定您居住,您应当召集遗嘱人的全体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窗口,书面确认遗嘱是否为生效的遗嘱,然后持该份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如果房主的继承人也需要办理继承登记,您可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申请;

3. 如果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您的居住权,您可单方申请。

问:办理居住权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材料有:

1. 共性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 特性材料:如果是签订合同办理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

    如果是遗嘱确定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遗嘱人的死亡证明(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或者已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不再重复提交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如果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问:我办理了居住权后不想住了,可以撤销居住权登记吗?

可以的。如果您放弃居住权,您可单方来申请注销;如果与房主解除居住权合同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问:我是房主,如果合同约定的居住期满该怎么注销居住权登记?如果居住人死亡,我该怎么注销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房主或居住人任何一方都可申请注销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人死亡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主单方申请注销居住权登记。

问:居住权登记到我名下,但我不想住了,可以转给我朋友吗?

不可以,居住权一旦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问:居住权登记怎么收费?

居住权首次登记收费为80元/件,登记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居住权注销登记不收费,登记时限为即办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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