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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涉嫌有罪推定,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3日    阅读次数:796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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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政协委员朱征夫: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涉嫌有罪推定 | 两会聚焦  来源:界面新闻

2021年全国两会即将举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带来11份提案,其中《关于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不妥的提案》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各地发布的关于“公开征集嫌疑人犯罪线索”的公告层出不穷。这些公告或是已经“取得重大侦破”或是已经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为“查清全案”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有的公告还会将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一并曝光。


朱征夫向界面新闻表示,此类现象愈演愈烈,甚至成为一些地方的办案标配,但这些做法涉嫌有罪推定,存在严重的法律弊端。


朱征夫解释称,有关部门此举的用意可能是深挖犯罪,发动群众扩大打击犯罪的战果,但侦查机关不是审判机关,侦查机关认为有罪不等于审判机关最终会判决有罪。那些公开征集犯罪线索以后被法院认定无罪的当事人,以及那些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就被当作罪犯广而告之的嫌疑人,他们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会因此受到难以挽回的伤害,“如果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那么这些公告对当事人的影响将难以消除”。


其次,搜集嫌疑人犯罪证据和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两个先后不同的法律程序。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实际上是认定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等于是擅自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但侦查机关并无判定当事人已经构成犯罪的权力。因此,公开征集犯罪线索涉嫌未查先判,有罪推定。


朱征夫表示,在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也没有规定可以公开征集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此举属于权力滥用。


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负面案例,一些与嫌疑人有利害关系、特别是与嫌疑人企业之间有竞争关系的人在看到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公告之后闻风而动,故意提供夸大、虚假的陈述,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如何在不影响办案的基础上,避免将犯罪嫌疑人“有罪化”?朱征夫认为,侦查机关可以私下调查,也可以找相关的证人去取证,这些都是办案常规手段,但盲目公开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甚至身份照片,不仅与依法治国不符,也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公开征集线索获取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否则可能影响证据效力。

公安机关公开征集特定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合法性存疑,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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